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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稅收征管,消費稅文 號:晉國稅計發(fā)[1994]17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7
地 區(qū):山西行 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近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4]194號通知,要求啟用新版出口產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和完稅分割單(以上統(tǒng)稱為新版專用稅票)?,F將啟用新票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與舊票相比,新版專用稅票的第二聯(lián)采用了新的防偽措施:一是具有水印圖案;二是在票面中央有用無色瑩光墨印的“GS”字樣(可用紫光燈照出)。
二、新版專用稅票從1995年1月1日開始啟用,原出口產品專用繳款書和完稅分割單同時廢止,有關繳銷事項另行通知。
三、新版專用稅票已由國家稅務總局印妥下發(fā)至省局。地市國稅局可在近期內到省國稅局辦理手續(xù),領取新票。
新版專用稅票的適用范圍、填開方法等仍按現行規(guī)定執(zhí)行。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