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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消費稅文 號::[1994]財工77號 浙稅一[1994]104號頒發(fā)日期:1996-06-13
地 區(qū):浙江行 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時效性:有效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財稅字第039號《關于對香皂暫時給予減征消費稅照顧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請貫徹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香皂暫時給予減征消費稅照顧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 (94)財稅字第039號
鑒于實行新稅制后香皂產品稅負有所上升,目前,企業(yè)生產又較為困難的情況,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對香皂暫時減按5%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特此通知,請依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