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海關法規(guī)文 號:署法[1995]142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7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關于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的請示(寧關辦(1995)71號)”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現對你關所提問題,正式答復如下:我署認為,你關關于對《細則》的理解是正確的,即:
一、《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十分明確,“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復議申請或者起訴的,處罰即為生效”,如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復議申請或者起訴的,處罰即未生效。根據你關報告的美好公司訴訟案案情,海關處罰決定的當事人美好公司既已提起行政訴訟,在人民法院維持海關處罰決定的判決或同意撤訴結案的裁定生效前,你關處罰決定尚未生效,當然不存在執(zhí)行或停止執(zhí)行問題。
二、《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也十分明確,“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在人民法院判決或你關處罰決定生效前,不得處理”,該條同時還規(guī)定,“對于鮮活、易腐或者失效的貨物、物品,可以先行變賣,價款由海關保存”。根據你關報告的美好公司訴訟案案情,你關依據《海關法》第四條第(一)項扣留的走私貨物,在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生效之前,不得處理。如果所扣貨物需先行變賣,亦應按照我署規(guī)定,報經我署批準后再行變賣,價款則先由你關保存。
特此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