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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印花稅,稅務文書文 號:財稅[1995]17號頒發(fā)日期:1996-07-12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中國石油工程建設公司:
你公司(94)中油建財字第99號文《關于對<北京市地方稅務檢查報告>中有關問題的申復報告》收悉。現(xiàn)函復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屬于印花稅應納稅憑證。這一規(guī)定不僅適用于境內(nèi)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也適用于在境外簽定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轉包、分包給國內(nèi)外公司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因此,你公司應按<北京市地方稅務檢查報告>的意見,照章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