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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瓊財稅[1995]所字第373號頒發(fā)日期:1996-06-12
地 區(qū):海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省直屬行政事業(yè)單位:
個人所得稅法頒布實施以來,得到了社會各方面的普遍關注,我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行政、企事業(yè)單位,認真執(zhí)行國家稅法,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為平抑分配不公,組織財政收入做出一定的努力,但是,也有部分行政、企事業(yè)單位沒有積極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致使應扣繳的稅款沒有及時扣繳入庫,造成了國家稅款的流失,為進一步強化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把應扣繳的稅款及時足額地收繳入庫,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必須高度重視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強化納稅意識。
對個人課征個人所得稅,不僅是國家運用稅收杠桿,組織財政收入,而且更重要的是國家通過它來調(diào)節(jié)個人收入水平,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同時也是國家控制消費基金增長采取的措施之一。因此,各單位的領導必須高度重視,大力支持財會部門及財務人員開展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并且應帶頭按照稅法的規(guī)定主動繳納個人所得稅,為群眾樹立自覺守法,主動納稅的榜樣。
二、認真做好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九條規(guī)定,凡向個人支付應稅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因此,各單位在按月(次)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必須依照稅法規(guī)定,代扣個人所得稅,并于次月七日內(nèi)將所代扣的稅款繳入國庫。同時,向當?shù)刂鞴艿牡胤蕉悇諜C關報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此表可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各級稅務機關要密切同有關部門、單位的聯(lián)系和配合,取得他們對代扣代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加強稅法宣傳和納稅輔導。對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除追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外,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
三、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扣繳義務人應指定支付應納稅所得的財務會計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為辦稅人員,由辦稅人員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對不履行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其法人代表(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財會部門負責人及具體辦理代扣代繳稅款的有關人員,共同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負有法律責任,并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進行處罰。
四、在扣繳個人所得稅過程中應明確的幾個問題。
(一)各單位支付給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達到納稅標準的,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人所得下列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1.海南省人民政府[1994]105號文規(guī)定的免稅補貼。每人每月可享受扣除40O元;
2.政府特殊津貼;
3.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
(三)按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以及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取得的工薪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下列公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薪所得一免稅補貼(400元)-法定扣除費用(800元)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舉例說明:某單位李某1995年6月份領取的工資、補貼、津貼、獎金總額2100元,其中獨生子女補貼5元,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應納稅所得額=2100-(400+5)-800=895元應納稅所得額=895×10%-25=64.50元
(五)個人工薪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月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xù)費。
(六)個人所得稅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