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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國稅函發(fā)[1995]554號頒發(fā)日期:1996-06-19
地 區(qū):新疆行 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倉儲和郵政業(yè)時效性:有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員飛行小時費和伙食費收入應否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請示》(新地稅四字[1995]010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空勤人員的飛行小時費和伙食費收入,應全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能給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