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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guī)文 號:公復字[1996]2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4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無效
吉林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對多次販賣少量毒品的行為人能否實行勞動教養(yǎng)的請示》吉公明發(fā)[96]206號收悉?,F批復如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規(guī)定,販賣毒品不論數量多少的都是犯罪行為,應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一些行為人因販賣毒品數量很小而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為嚴厲打擊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無論販賣多少毒品,都應按照刑事辦案程序提請逮捕、移送起訴。對確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免于刑事處罰或者免予起訴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yǎng)。
此復
相關文件:
公安部關于廢止部分規(guī)范性文件的通知(2001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