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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guī)文 號:財農字[1996]51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7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農、林、牧、漁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yè)廳(局)、林業(yè)廳(局)、水利廳(局):
為了不斷提高農業(yè)科技含量,進一步強化科技興農,保證實現(xiàn)到本世紀末糧食生產能力達到一個新水平,保證農民收入較快增加,并為下個世紀我國農業(yè)的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奠定基礎,國家決定“九五”期間有組織、有計劃地從國外引進1000項先進適用的農業(yè)科學技術,并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引進資金。為了加強引進資金的管理,保證引進計劃順利實現(xiàn),財政部、農業(yè)部、林業(yè)部、水利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引進國際先進農業(yè)科學技術資金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執(zhí)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們。
附件:引進國際先進農業(yè)科學技術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引進國際先進農業(yè)科學技術資金(以下稱“引進資金”)的管理,保證引進工作順利進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進資金是國家用于引進1000項農業(yè)科學技術及其在國內消化、吸收的專項資金,包括引進經費和配套經費。
第三條 引進資金是國家財政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當年結余的引進資金可以跨年度滾動使用。
第二章 財 務 管 理
第四條 引進經費是國家用于引進1000項國際先進農業(yè)技術、品種資源、必需的小型樣機(設備)及國外培訓等支出的經費。
國內配套經費是用于國際先進農業(yè)技術在國內消化、吸收等方面支出的經費,包括引進動植物品種資源的檢疫、鑒定、試種、擴繁;引進農業(yè)技術的國內示范、培訓、推廣;必要的國外考察;其它不可預見的開支。
第五條 引進經費由中央財政統(tǒng)一安排。國內配套經費按照財權、事權劃分原則,中央單位承擔的項目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單位承擔的項目由地方財政承擔。
第六條 財政部每年按照引進計劃的進度,將引進經費分期分批撥付給農、林、水各部。農、林、水各部按照引進技術辦公室批準的合同撥付引進經費。中央項目的配套經費原則上采用分期撥付方式,由中央財政根據(jù)項目分別撥給農、林、水各部,再由各部撥到具體項目上。
第七條 地方項目配套經費的安排以及撥付辦法由地方財政部門會同農、林、水各部門共同商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出國考察、培訓經費的使用管理
第八條 出國考察培訓經費主要用于引進國外先進農業(yè)技術所需的必要考察和培訓開支。
第九條 出國考察的經費來源是配套經費,培訓經費的來源是引進經費。中央項目出國考察由中央配套經費開支,地方項目出國考察由地方配套經費開支。
第十條 中央項目出國考察、培訓經費的撥付:各出國團(組)需向農、林、水三部財務司填報“引進千項農業(yè)技術出國費用預算及申請表”(附1),農、林、水三部財務司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審批后撥付。出國考察、培訓團(組)必須于考察、培訓結束后5天內填報“引進千項農業(yè)技術國外費用報銷表”(附2),分別向主管部財務司報帳。
第十一條 地方項目出國考察經費的撥付比照上述辦法辦理。
第四章 預決算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執(zhí)行單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各主管部報送上年度引進項目執(zhí)行情況及引進資金決算(附3)。
農、林、水各部于每年2月28日前向財政部報送上年度引進資金決算。9月15日前向財政部報送下年度引進計劃及引進資金預算(附4)。
第十三條 地方財政負責審核地方單位承擔引進項目的配套經費,并抄報財政部。
第五章 監(jiān) 督 檢 查
第十四條 引進資金必須??顚S?,不得挪用。
第十五條 財政部及農、林、水各部每年要對引進項目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聯(lián)合檢查或抽查。項目單位需保留所有支出憑證,以備檢查。
第十六條 凡違反資金使用規(guī)定的單位,一經查出將停止撥款,并追究有關負責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地方財政應按引進計劃足額安排配套經費,凡配套經費不落實的,中央財政亦不安排引進經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從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1--4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