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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文 號:國稅函發(fā)[1996]605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9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資源稅問題的請示》(遼地稅函[1996]30號)收悉。對你省一些地區(qū)的部分單位和個人,在廢棄的煤矸石中利用簡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對外銷售或使用,且這些煤炭屬于未納資源稅的原煤,經研究決定:為便于加強資源稅的征收管理,對這種未稅原煤,可按其銷售和自用數(shù)量依法照章征收資源稅。
特此批復,請遵照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