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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新國稅所字[1996]48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7
地 區(qū):新疆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接自治區(qū)煙草公司申請向所屬基層單位收取管理費的函。根據國稅發(fā)[1995]188號文件精神,經區(qū)局研究,同意自治區(qū)煙草公司1996年度可向下屬企業(yè)收取管理費400萬元。年度終了后,由自治區(qū)煙草公司將管理費實際支出情況上報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
各地國稅部門應加強對有關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向區(qū)局反映。
附件1:一九九五年管理費分攤表
烏魯木齊煙草分公司 l 60萬元吐魯番煙草分公司 60萬元(其中:庫爾勒煙草分公司) 36萬元哈密煙草分公司 25萬元新疆卷煙廠 90萬元瑪納斯縣煙草公司 2萬元金葉賓館 1萬元石河子煙草分公司 9萬元合計 347萬元
附件2:一九九六年管理費分攤表
新疆卷煙廠 95萬元烏魯木齊煙草分公司 169萬元庫爾勒煙草分公司 45萬元哈密煙草分公司 26萬元吐魯番煙草分公司 25萬元兵團煙草分公司 15萬元伊犁煙草分公司 11萬元石河子煙草分公司 l0萬元瑪納斯縣煙草公司 3萬元金葉賓館 1萬元合計 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