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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印花稅文 號:重地稅發(fā)[1997]291號頒發(fā)日期:1996-10-17
地 區(qū):重慶行 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倉儲和郵政業(yè)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qū)地方稅務局,各區(qū)市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56號《關于鐵道部所屬單位恢復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經市局研究,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遵照執(zhí)行。
一、根據財稅字[1997]56號文件規(guī)定,重慶鐵路分局負責該分局系統印花稅的統一繳納,由渝中區(qū)地方稅務局統一負責征收管理。
二、重慶鐵路分局下屬的各分支機構的貼花問題
1、分支機構的營業(yè)帳簿,按件貼花。統一由重慶鐵路分局集中繳納,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次年一季度內負責核查。
2、分支機構的對外應稅合同和應稅憑證,應及時按規(guī)定貼花,并匯總上報重慶鐵路分局,主管稅務機關應于季后次月內進行檢查。
三、根據財政稅字[1997]56號文件精神,記載資金的帳簿,以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為基數,從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增加的資金應按規(guī)定貼花,并原則上一次繳納。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部所屬單位恢復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 財稅字[1997]5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部"八五"后兩年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5號]中有關免征印花稅的政策于1995年底執(zhí)行到期。
現經國務院批準,對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印花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鐵道部所屬原執(zhí)行經濟承包方案的鐵路運輸、工業(yè)、供銷、建筑施工企業(yè),以及鐵道部直屬鐵路局所辦的工副業(yè)企業(yè)的營業(yè)帳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復征收印花稅。
根據鐵道部系統的核算體制,上述稅款分別在鐵道部、鐵路局和鐵路分局三級核算單位繳納。
二、對鐵道部所屬原執(zhí)行經濟承包方案的上述單位之間簽訂的各種應納印花稅的經濟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繼續(xù)免征印花稅,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復征收印花稅。
三、企業(yè)記載資金的帳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的,經主管稅務部門批準,可在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