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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消費稅文 號:閩國稅流[1998]46號頒發(fā)日期:1997-06-07
地 區(qū):福建行 業(yè):制造業(yè)時效性:有效
龍巖市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卷煙計稅價格的通知》(國稅函[1998]202號)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對照執(zhí)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卷煙計稅價格的通知
1998年4月15日國稅函[1998]202號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經研究決定,從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你省龍巖卷煙廠生產的6個牌號規(guī)格的卷煙按我局核定的計稅價格征收消費稅。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生產企業(yè)、卷煙牌號及最低計稅價格規(guī)定如下:生產企業(yè)牌號煙支規(guī)格計稅價格龍巖卷煙廠紅七匹狼25×(64+20) 11150元/箱硬條翻蓋45元/條白七匹狼25×(64+20) 10000元/箱硬條翻蓋40元/條富健25×(64+20) 3625元/箱硬條翻蓋14.5元/條富健25×(64+20) 3250元/箱全包裝13元/條大金湖25×(64+20) 9615元/箱硬條翻蓋38.46元/條武夷山25×(64+20) 9620元/箱硬條翻蓋38.48元/條與上述牌號相同,煙支包裝規(guī)格不同的過濾嘴卷煙,最低計稅價格均按每大箱(5萬支)上述包裝規(guī)格卷煙最低計稅價格折算。
上述牌號過濾嘴卷煙的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對在本通知下發(fā)前,凡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查卷煙有關情況的通知》(國稅函[1998]29號)規(guī)定,暫按1997年由我局核定的計稅價格征稅,本通知又對其計稅價格進行調整的部分牌號卷煙,應對其計稅價格進行調整。調整起始日期為1998年1月1日。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