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jīng)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外匯法規(guī)文 號:匯函[1998]21號頒發(fā)日期:1997-09-09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中國銀行:
為加強居民個人外匯管理,防止以居民個人用匯方式套取國家外匯,請各分局及中國銀行加強居民個人用匯真實性審核工作,嚴格按照我局《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境內居民外匯存款匯出境外的規(guī)定》及補充通知書《關于提高境內居民因私兌換標準的通知》辦理居民個人售付匯業(yè)務,對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用匯,各分局應認真審核有關單據(jù)及憑證,從嚴掌握。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