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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外匯法規(guī)文 號:湘財外字第13號頒發(fā)日期:1998-05-22
地 區(qū):湖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為做好1999年度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工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各地務必先期做好有關外匯借款項目的核對工作?,F(xiàn)將《1999年度外匯借款以稅還貸項目核對審核表》予以印發(fā)給你們,請抓緊時間核查,并于今年5月15 日前分別報財政廳外經處和省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有關具體事項說明如下:
11999年的核查范圍是1998年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1999 年度仍繼續(xù)執(zhí)行以稅還貸政策的外匯借款項目。對確屬漏報的項目,經嚴格審查后,凡符合條件的項目可予以補報,但需在上報的文件中說明漏報原因,盡量保證在2000年不再出現(xiàn)漏報項目(單位) . 各地要對過去曾享受以稅還貸政策的單位按照財駐湘監(jiān)字〔1998〕第34號文件精神進行一次清理。此次核查后因仍未告知單位而漏報且不能補救的項目,由各地自己負責。
2對已經破產、停產或欠稅嚴重等不能享受以稅還貸政策的外匯借款項目(請附文字說明材料),報告中可保留企業(yè)名單和外匯借款項目(但不再申請以稅還貸限額),以保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9年核準的項目基本能夠退付稅款,用于歸還外債。
3各地應對每戶企業(yè)的情況進行詳細說明,并附上企業(yè)1998 年歸還外匯借款單據的復印件。凡在1998年將退稅款挪作他用的企業(yè),一律取消以稅還貸資格。
4對《1999年度外匯借款以稅還貸項目核對審核表》說明以下幾點:
(1)除補報項目外,必須填清企業(yè)的主代碼(即外匯借款項目調查時按項目確定的主代碼,不是企業(yè)本身的代碼),企業(yè)名稱、外匯借款項目名稱必須核對清楚。
(2)1995、1997、1998年末的外匯借款余額均按企業(yè)決算數(shù)填寫。
(3)1999年合同規(guī)定的外債數(shù),正常項目按合同數(shù)填列,逾期項目按1999 年計劃歸還外債數(shù)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