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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川辦發(fā)[2000]122號頒發(fā)日期:1999-12-09
地 區(qū):四川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區(qū)行政公署,省級有關部門:
新《土地法》實施后,在土地管理、征用、供應、審批等方面均有很大變化,耕地占用稅的征收方式也須作相應調整。為加強管理,保護耕地,確保耕地占用稅的有效征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結合我省實際,現(xiàn)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重視和加強耕地占用稅的征管工作。國家征收耕地占用稅是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搞好農用土地開發(fā),增強農業(yè)發(fā)展后勁而采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廣泛宣傳,教育用地單位和廣大農民珍惜有限的耕地資源,同時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執(zhí)行耕地占用稅預交稅款辦法,收到建設用地申請時,及時通知同級地稅部門,督促納稅人預交耕地占用稅款。地稅部門要積極主動搞好服務,按核準的耕地占用畝數(shù)和有關規(guī)定依法征稅。
二、我省耕地占用稅仍實行“同級批地、同級預征稅款”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因建設使用國有或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依法向國土部門報送有關材料的同時,必須到地稅機關辦理耕地占用稅征免手續(xù),憑征收機關出具的耕地占用稅預征稅款憑證或減免通知書,辦理農用地轉用、征用或占用手續(xù)。對城市規(guī)劃區(qū)以內的占地,鑒于在上報省政府批準城市建設用地指標時未落實具體項目,耕地占用稅納稅人不能確定,各市、縣人民政府在獲準用地指標、落實具體用地單位時,必須督促用地單位先到同紐地稅機關辦理耕地占用稅征免手續(xù),否則,不予辦理用地手續(xù)。上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未經(jīng)省地方稅務局出具耕地占用稅預征稅款憑證或減免通知書的,不予轉報。用地單位最后憑人民政府的正式土地批文到地稅機關辦理耕地占用稅正式完稅手續(xù)。
三、從2000年1月1日起,我省耕地占用稅收入全部作為市縣級固定財政收入。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審批用地權限,凡屬省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其耕地占用稅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為市縣級固定收入,省不參與分成。興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村民建住宅,經(jīng)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經(jīng)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接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占用土地手續(xù),耕地占用稅由同級地稅機關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