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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文 號:皖地稅函[2001]454號頒發(fā)日期:2001-01-20
地 區(qū):安徽行 業(yè):住宿和餐飲業(yè)時效性:有效
合肥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安徽國信高爾夫俱樂部土地使用稅納稅主體的請示》(合地稅政[2001]438號)收悉?,F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 例》、《安徽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政策規(guī)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安徽國信高爾夫俱樂部坐落在肥西縣桃花工業(yè)園,其占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權由坐落在合肥市市區(qū)的安徽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擁有,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因此,安徽國信高爾夫俱樂部占用的土地,其應納的土地使用稅應由實際使用人安徽國信高爾夫俱樂部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