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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國稅函[2002]512號頒發(fā)日期:2001-07-04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房地產業(yè)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清算土地增值稅款時附送專項審計報告的請示》(京地稅地[2002]197號)收悉。鑒于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工作的難度和目前實際征管情況,同意你局試行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項目竣工結算土地增值稅稅款時,采取由納稅人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其開發(fā)成本、費用增值額等情況進行清算審計,稅務機關在受理申報時,參考專項審計報告確定計稅依據的方法。請你們及時總結這方面工作經驗并報總局。如可行,便于在其他條件適合的地方加以推廣。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