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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契稅文 號:京地稅計[2002]285號頒發(fā)日期:2001-08-28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支庫:
針對目前個人辦理契稅退稅手續(xù)中存在的問題,為規(guī)范契稅退稅的審批程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退稅資料的確認問題
(一)2001年1月1日以前的退稅資料的確認問題
對于2001年1月1日以前,契稅代征單位填報的《一般繳款書》與納稅人的契稅完稅證不具備對應關系的退稅申請,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不需審核《一般繳款書》,憑納稅人提供的退稅申請并附契稅完稅憑證(原件)及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資料,辦理有關退稅手續(xù)。
(二)2001年1月1日以后的退稅資料的確認問題
對于2001年1月1日以后征收契稅的退稅申請,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憑代征單位的《稅收繳款書》和納稅人提供的契稅完稅證(原件),辦理有關退稅手續(xù)。
二、稅款退付方式問題
契稅納稅人為自然人且以現金繳納稅款的,在銀行開有存款帳戶的,由納稅人在提交退稅申請時,同時提供個人存款賬戶名稱及帳號,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開《收入退還書》并附納稅人退稅申請資料送交支庫,由支庫將稅款直接退付到納稅人個人存款賬戶上;在銀行未開設存款帳戶的,可按照《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納稅人多繳稅款及應付利息辦理退庫的通知》(京財預〔2002〕1101號)文件中的有關“退付現金”的規(guī)定辦理。
已辦理完畢退付手續(xù)的契稅退稅申請資料,計會科除按稅收會計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歸檔外,還應在納稅人提供的契稅完稅證(原件)上加蓋“退稅銷號章”,并注明“退稅金額”及“退還書號碼”,退還有關科所,由有關科所退還納稅人。其它有關退庫手續(xù)和程序應按照《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稅款提退會計操作手續(xù)的通知》(京地稅計〔1996〕514號)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