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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云國稅函[2003]23號頒發(fā)日期:2002-02-15
地 區(qū):云南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云南省交通廳車輛購置稅代征管理辦公室: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字[2002]199號)轉發(fā)給你辦,并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zhí)行。
一、各代征機構應在2003年5月31日以前,嚴格審批辦理申請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森林消防專用車的免稅手續(xù)。
二、本批實際免稅車輛的型號、數(shù)量及免稅額,由省交通廳車輛購置稅代征管理辦公室匯總,于2003年6月15日以前報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