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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稅收征管,消費稅文 號:財稅[2004]13號頒發(fā)日期:2003-02-04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倉儲和郵政業(yè)時效性:有效
重慶市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重慶長安福特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福特牌轎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2000]26號規(guī)定的要求。經研究,對長安福特汽車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29日以后生產銷售的福特牌CAF7130、CAF7160、CAF7160A型小轎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請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