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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國稅函[2004]843號頒發(fā)日期:2003-07-24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你們《關于山東省魯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申請劃轉四砂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股權免繳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請示》(滬地稅地〔2004〕63號)收悉?,F(xiàn)批復如下:
經(jīng)審核,山東省淄博市國有資產(chǎn)管理辦公室將持有的四砂股份有限公司5905.29萬股國家股無償轉讓給山東省魯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行為,已經(jīng)國務院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復同意(國資產(chǎn)權〔2004〕268號),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24號)第一條規(guī)定的范圍,同意對該項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涉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