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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消費稅文 號:國稅函[2004]826號頒發(fā)日期:2003-07-24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4〕16號),“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認定”屬于被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按照國務院要求,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停止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267號)中《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的第五條“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的認定”。
二、“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的認定”程序取消后,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大征管力度,對金銀首飾經營單位申報納稅情況進行經常性專項檢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