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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消費稅文 號:財稅[2004]111號頒發(fā)日期:2003-08-04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東風汽車有限公司(廣州風神汽車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風神牌系列轎車,經(jīng)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chǎn)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II)》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2000]26號規(guī)定的要求。經(jīng)研究,對東風汽車有限公司在2003年2月23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產(chǎn)銷售的風神牌EQ7202(SUNNY2.0)(AT)型和EQ7202(SUNNY2.0)(MT)型轎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
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