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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契稅文 號:國稅發(fā)[2004]98號頒發(fā)日期:2003-08-25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北京、黑龍江、貴州、甘肅、寧夏、新疆、青海?。ㄗ灾螀^(qū)、直轄市)財政廳,內蒙古、吉林、云南省(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
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整體上市,分步實施”的重組方案,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擬對集團公司總部(含北京培訓中心)、中京郵電通信設計院(集團公司全資資產)以及內蒙古、吉林、黑龍江、貴州、云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和西藏等十省(區(qū))全資子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先將上述各單位與移動通信業(yè)務有直接關系的資產整體上劃至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將其分別注入全資設立的中國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京移通信設計院有限公司以及內蒙古等十省(區(qū))移動有限責任公司,再由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對上述12個新設公司進行整體收購。根據現行契稅法規(guī),現就上述重組過程中有關契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將所屬中京郵電通信設計院以及內蒙古等十?。▍^(qū))全資子公司的土地、房屋資產上劃至集團公司,屬于相同投資主體內部的資產劃轉,不征收契稅。
二、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將土地、房屋資產由集團公司劃轉至中國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京移通信設計院有限公司以及內蒙古等十省(區(qū))移動有限責任公司,屬于相同投資主體內部的資產劃轉,不征收契稅。
三、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對中國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京移通信設計院有限公司以及內蒙古等十?。▍^(qū))移動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整體收購,屬于股權轉讓,不發(fā)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