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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稅收征管,車輛購置稅文 號:粵國稅函[2004]258號頒發(fā)日期:2004-01-26
地 區(qū):廣東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內各中心支行(深圳不發(fā)):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車輛購置稅繳庫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fā)明電[2004]65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有關車輛購置稅繳庫的具體實施細則請與當地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協(xié)商制訂。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