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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文 號:冀地稅函[2004]304號頒發(fā)日期:2004-01-27
地 區(qū):河北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邯鄲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峰峰集團有限公司和峰峰礦務局五礦申請減免資源稅的請示》(邯地稅發(fā)[2004]97號)收悉。峰峰集團有限公司牛兒莊礦和峰峰礦務局五礦于2004年9月26日因邯鄲峰峰礦區(qū)永順煤礦非法越界開采下架煤,引發(fā)奧灰水突發(fā)事故,導致兩礦被淹,給企業(yè)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研究,同意免征峰峰集團有限公司2004年1至11月份已實現資源稅342萬元,同時免征其12月份實現的資源稅稅款。免征峰峰礦務局五礦2004年度資源稅18萬元。
免征稅款要全部用于企業(yè)恢復和發(fā)展生產,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