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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契稅文 號:京地稅地[2005]461號頒發(fā)日期:2004-11-13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房地產(chǎn)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1999]2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44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1]94號)中規(guī)定,購買空置商品住房、空置商業(yè)用房(以下簡稱空置商品房)的契稅免稅政策已于2002年12月31日截止。為加強我市對空置商品房契稅減免稅申報審核工作的管理,現(xiàn)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空置商品房免稅政策條件的納稅人,須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減免稅手續(xù),自2006年1月1日起,地方稅務機關原則上不再受理空置商品房的免稅申報手續(xù)。
二、納稅人應到房屋坐落地的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減免稅手續(xù),但在北京市房屋交易中心、北京市房屋權屬登記事務中心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應到東城區(qū)地稅局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減免稅手續(xù)。
三、地方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納稅人的免稅申報及有關證明資料,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減免稅申報審核工作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免稅審批手續(xù)。
四、各單位應加強空置商品房減免稅政策和申報時限的宣傳,以利于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及時到地稅機關辦理申報手續(xù)。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