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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房產稅文 號:頒發(fā)日期:2005-04-19
地 區(qū):河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財政局,省地稅直屬稅務分局、省地稅直屬小浪底稅務分局,鞏義市、項城市、永城市、固始縣、鄧州市地方稅務局、財政局:
現(xiàn)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轉發(fā)給你們,結合我省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我省自用的地下建筑工業(yè)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商業(yè)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二、地下建筑是指完全建在地面以下,沒有與地面房屋相連的建筑。與地面房屋相連的建筑按照地上房屋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三、對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產稅后,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稅收審批權限,申請減免稅。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