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guī)庫 > 工商法規(guī) > 正文
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廈工商外[2014]1號頒發(fā)日期:2014-08-18
地 區(qū):廈門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工商局、市局各相關處室和直屬機構:
根據《廈門經濟特區(qū)商事登記條例》和《廈門市商事主體經營場所備案及監(jiān)管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現(xiàn)就協(xié)助相關行政許可機關、監(jiān)管部門取消經營場所備案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商事登記機關根據登記管轄權限負責取消經營場所備案的相關事宜。
二、商事登記機關自收到行政許可機關、監(jiān)管部門關于商事主體已備案經營場所屬于違法建設等不合法場所或者禁止設立的經營場所處理決定等書面告知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由市、區(qū)商事登記機關經辦部門領導同意,取消該商事主體經營場所備案,并告知相關行政許可機關、監(jiān)管部門。
前款所稱書面告知材料包括處理決定書及協(xié)助取消經營場所備案抄告單,抄告單內容包括:協(xié)助事項、商事主體的名稱;經營場所備案的具體地址;處理決定文號;認定該經營場所屬于市政府確定并公布的禁止設立場所,或者認定該經營場所屬于違法建設等不合法場所的事實。
行政許可機關、監(jiān)管部門提供的書面告知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商事登記機關不予協(xié)助取消備案,并將不予協(xié)助取消備案的理由回復相關行政許可機關、監(jiān)管部門。
三、取消經營場所備案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在商事登記簿上予以備注,并通過廈門市商事登記及信用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予以公示:
(一)經營場所屬于違法建設等不合法場所的,在該經營場所欄備注:“根據XXXXX(相關行政許可機關、監(jiān)管部門及其作出的處理決定文號),該經營場所屬于不合法場所,取消備案”。
(二)經營場所屬于《廈門市經營場所禁設區(qū)域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某經營項目的禁止設立場所,且商事主體僅從事該經營項目的,在該經營場所欄備注:“根據XXXXX(相關行政許可機關、監(jiān)管部門及其作出的處理決定文號),該經營場所屬于XX經營項目的禁止設立場所,取消備案”。
(三)經營場所屬于目錄中某經營項目的禁止設立場所,但商事主體不僅從事該經營項目,還從事其他經營項目的,在該經營場所欄備注:“根據XXXXX(相關行政許可機關、監(jiān)管部門及其作出的處理決定文號),該經營場所不得從事XX經營項目”。
四、商事登記機關建立經營場所管理數(shù)據庫,將行政許可機關、監(jiān)管部門書面告知處理決定中認定的不合法場所和禁止設立經營場所的具體地址納入管理數(shù)據庫,進行動態(tài)管理。
五、對符合下列情形的,經市、區(qū)商事登記機關經辦部門領導同意,刪除商事登記簿中經營場所欄的備注,并通過信息平臺予以公示:
(一)作為取消經營場所備案依據的處理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二)商事主體已經辦理被取消備案經營場所變更的;
(三)商事主體因本通知第三條第(二)、(三)項情形被取消經營場所備案,已經辦理變更經營范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將取消經營場所備案的相關材料歸檔留存。
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