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_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重要知識點學習打卡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的小伙伴們,堅持自己的夢想,在遇到困難和挫折不斷的反省,不斷的調整,才會達到自己的目標。下面小編帶來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的重要知識點,快隨小編一起認真學習。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jié)】《經濟法基礎》第七章
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與受理
1.時間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2.形式: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申請復議的前提條件
(1)申請人對征稅行為不服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4.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1)先議后訴
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或議或訴
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對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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