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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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注會經濟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轉讓和解除-合同的轉讓
【知識點】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相關鏈接】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同時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質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提出債權無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5)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等),因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相關鏈接】預習例題: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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