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例題:承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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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經濟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訂立
【知識點】承諾期限
【例題·單選題】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發(fā)出函件稱:“本人欲以每噸5000元的價格出售螺紋鋼100噸。如欲購買,請于5月10日前讓本人知悉。”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購買。但由于投遞錯誤,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達甲處。因已超過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會乙,而將鋼材售與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鋼材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乙之間的合同未成立,甲對乙不承擔任何責任
B.甲、乙之間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權要求甲賠償信賴利益損失
C.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權以承諾遲到為由撤銷要約
D.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權要求甲履行合同
【答案】D
【解析】由于甲未及時通知乙承諾已經遲到且不接受,因此,甲、乙之間的合同已經成立且生效,乙有權要求甲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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