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jīng)濟法》預習考點: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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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經(jīng)濟法》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留置權
【知識點】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jīng)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chǎn),并有權就該動產(chǎn)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chǎn)為留置財產(chǎn)。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
(1)留置權的行使對象僅限于動產(chǎn),不包括不動產(chǎn),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的債權人談不上留置權。
(2)必須是債權人“合法占有”的動產(chǎn),如果因侵權行為“非法占有”的,不能產(chǎn)生留置權。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者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chǎn)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chǎn),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相關鏈接】預習例題: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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