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債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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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1.引起債消滅的原因有: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
2.法定抵銷
3.提存
4.免除
5.混同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39講
【知識點】債的消滅
1.引起債消滅的原因有: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
2.法定抵銷
(1)雙方互存?zhèn)鶛嗪蛡鶆?
(2)雙方的債務內(nèi)容屬于同一種類、品質(zhì)相同;
(3)雙方的債務都已屆滿履行期;
(4)雙方的給付義務能夠抵銷。
【提示1】抵銷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條件和期限。
【提示2】抵銷屬于處分債權的行為,抵銷人應當有行為能力。
【提示3】合意抵銷不受法定抵銷構成要件的約定。
3.提存
(1)適用于提存的情形
?、賯鶛嗳诉t延受領;
?、趥鶛嗳讼侣洳幻?
③債權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又沒有繼承人或監(jiān)護人;
?、芊梢?guī)定的其他情形(因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客觀情況)。
(2)提存的效力
①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
②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chǎn)生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
?、鄢斒氯肆碛屑s定外,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承擔。
(3)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4.免除
免除是單方行為,屬于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為,行為人應當有行為能力。
5.混同
(1)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一人;
(2)債權與債務歸屬于一人;
(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一人。
【提示】企業(yè)合并、繼承等皆可發(fā)生混同。
【例題·多選題】在債法理論中,債的移轉(zhuǎn)形式包括( )。(2009年)
A.債權讓與
B.債的清償
C.債的混同
D.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
E.債務承擔
【答案】ADE
【解析】選項BC屬于債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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