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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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1.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
(3)職工債權(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4)納入社會統(tǒng)籌賬戶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5)無財產擔保的普通債權。
2.特殊規(guī)定
(1)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返還“績效獎金”形成的債權,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因返還“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形成的債權,按照該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該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2)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不享有與欠繳稅款相同的優(yōu)先受償地位;在破產案件“受理后”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不屬于破產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予清償。
(3)商業(yè)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yōu)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4)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破產清算時,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應當?yōu)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fā)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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