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公司的執(zhí)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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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公司的執(zhí)行機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1.組成
(1)人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應為5~19人。
(2)職工代表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可以有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3)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4)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5)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設立戰(zhàn)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yè)人士。
2.職權
(1)4項獨立職權
(2)6項附屬職權
(3)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3.會議類型及頻率
(1)定期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2)臨時董事會會議
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的通知
(1)定期會議: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
(2)臨時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5.召開條件: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6.決議規(guī)則
(1)表決權的計算:一人一票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4)上市公司董事會實行關聯表決權排除制度
7.會議記錄
(1)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2)賠償責任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8.經理
(1)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
(2)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3)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4)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必須專職,總經理在集團等控股股東單位不得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
(二)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特殊規(guī)定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成員應為3~13人。
2.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guī)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zhí)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的職權與董事會相當。
3.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4.除另有規(guī)定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5.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選設),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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