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每日一練:退伙事由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合伙企業(yè)法》規(guī)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4)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財產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申請破產不等于必然破產,一定要等到注銷之后,主體資格消滅才成立當然退伙的事由,所以選項A錯誤;被拘留不影響其作為合伙人的資格,所以選項B錯誤;被依法宣告失蹤不等于死亡,所以選項C錯誤;選項D符合第一種情形,所以選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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