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考點:特殊情形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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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免稅條件消失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對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納稅人應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車輛購置稅。
(1)免稅車輛改制的情形,主要有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計劃的免稅車輛和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用免稅車輛。免稅車輛因改制后車型、用途或者使用性質發(fā)生變化的,應由改制車輛的使用者在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注冊手續(xù)前補繳車輛購置稅。
(2)免稅車輛改變用途或使用性質的,應按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計稅價格征稅。
車輛購置稅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guī)定使用年限)]×100%×稅率。
其中,規(guī)定使用年限按10年計算;超過使用年限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因此上述公式可簡化成:
應納稅額=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10%)×稅率
老政策,2015年2月有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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