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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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3.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倉儲合同
1.倉儲合同是諾成性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不要式合同。
2.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倉儲物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相關鏈接】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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