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委托加工
2017《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委托加工
【東奧小編】2017年初級職稱備考征程已經(jīng)開啟,預習階段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委托加工。
1.委托加工的界定
(1)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進行加工。
(2)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chǎn)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chǎn)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2.納稅義務人
委托方是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3.納稅地點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guān)代收代繳消費稅。
(2)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gòu)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guān)申報納稅。
4.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5.計稅依據(jù)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而非委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征消費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才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征消費稅。
6.直接銷售
(1)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應計算繳納消費稅,但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解釋】上述兩種情況均應繳納增值稅。
7.連續(xù)生產(chǎn)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委托加工環(huán)節(jié)所納稅款準予按規(guī)定抵扣。
8.組成計稅價格(2014年不定項選擇題)
(1)實行從價定率的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的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shù)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shù)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數(shù)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預祝考生2017年初級職稱輕松過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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